停止执行 | 消防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57项证明事项不再提交
内容导读:灭火器验所需的消防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57项证明事项不再提交,停止执行!
中华人 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2018年第12号公告,公布应 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 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、12项由规 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,其中附件1“部门规 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”中14项与消防有关。
其中,
根据《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19号)第二十 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需提交的“消防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”,申请人不再提交。
自动消 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);注册消 防工程师资格证书、消防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(复印件)等申请人不再提交,由政府 部门间信息共享、网络核验进行核查。
原文如下:
中华人 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
公 告
2018年 第12号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的部署,根据《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精神,现将应 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 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、12项由规 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(见附件)予以公布,自公告 之日起停止执行。证明事 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。
附件:1.部门规 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
2.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
应急管理部
2018年12月4日
具体内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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